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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营私舞弊被解聘,对其未履行的服务期应承担什么责任?

时间: 2021-02-19 14:28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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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吴先生是某钢材公司的销售经理,他在任职期间,用妻子的名字注册成立了新的公司,经营范围也是钢材。吴先生利用自己在钢材公司任职的优势,低价从钢材公司买进钢材,然后再用妻子的公司高价卖出去,并把钢材公司的客户揽到妻子公司,给公司造成了1000多万元的损失。钢材公司在掌握证据的情况下,解除了与吴先生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的责任。问:被解聘的吴先生需要向钢材公司支付违约金吗?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损失重大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吴先生利用妻子公司,从自己认知公司低价买进,再高价卖出的行为,以及把任职公司客户业务揽至妻子公司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营私舞弊行为。吴先生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1000多万的损失,可谓是损失重大,因而公司依法可以解除与吴先生的合同,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温馨提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必须依法依约自己在聊的过程中应该履行的义务,绝不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否则用人单位因其造成严重损失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依法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