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总经理与员工的矛盾属于劳动争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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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某建筑公司总经理汪某是一个万事精细的人,可有一点就是心眼太小。员工赵某前因小事与汪某发生争执,并闹上法院。赵某入公司工作后,虽工作表现积极,但是汪某一直对其意见多多,工作中处处设绊。汪某多次在工作中对赵某的工作无理指责,在同事中对赵某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赵某一气之下将总经理汪某告上劳动仲裁委员会,但是仲裁委的工作人员称他们的矛盾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公司的总经理与员工的矛盾不属于劳动争议吗?
律师分析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劳动关系即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主要是指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单位。劳动纠纷的内容涉及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是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为例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而产生的的争议,就不属于劳动纠纷的范畴。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就业、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福利、职业培训、民主管理、奖励惩罚等。就总经理汪某与员工赵某之间的争议来说,汪某虽为公司总经理但是矛盾内容与劳动并无关系,只能是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但是双方的矛盾应当由公司采取合理方式进行解决,以维护正常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赵某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发展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药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温馨提示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的规定。本法旨在调解中仲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如果双方之间存在争议,但不涉及劳动关系,则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劳动者应当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明辨该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以便确定权利救济的最佳途径,及时解决各种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