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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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钱某应聘到某劳务公司,双方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该劳务公司为钱某发放工资及缴纳养老保险。后钱某被外派到某学校食堂,钱某按约履职,但该劳务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额度为钱某发放工资,且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10月,钱某以劳务公司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10月,钱某以劳务公司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不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向其邮寄了“终止劳动关系告知书”,双方劳动关系当日终止。那么,劳务派遣人员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公司不得克扣钱某的劳动报酬。对于劳务派遣单位的恶意克扣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可知,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其出现不及时足额的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时,钱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第六十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温馨提示
基于劳务派遣存在三方关系,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某些不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利用便利随意克扣劳动者工资,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轻易受到侵犯。我国在立法上对劳务派遣单位作出禁止性规定,不仅是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了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