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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可以要求员工当场离职吗?

时间: 2020-03-17 17:34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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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某棉纺公司受经济不利因素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董事长会同总经理商议公司裁减人员,以减轻公司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裁减方案规定,凡是2000年以后进公司工作的职工除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一律裁减, 被裁减人员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公司领导希望被裁减的职工给予理解,并说单位经营状况一旦好转,只要愿意回来,保证全部优先录用。公司方案公布的第二天,总经理带着公司会计, 让会计对符合裁减资格的人进行工资结算后,  要来他们当天离职。公司人员提出,公司没有权利要求他们当场就离职,应该和工会经商以后再让他们离开 终理可以要求员工当场离职吗
律师分析 

  公司是否可以因为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就裁减人员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该棉纺公司连年亏损,发生严重难。如果照以往的方式经营下去,就有倒闭的危险,为了摆脱目前的危机,可以依法裁减人员。那么,棉纺公司总经理可以在作出裁减方案后立即让员工当场离职吗?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必须经过必要的程序:(1)用人单位在决定裁员时,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2)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保证职工的利益,保证被裁减职工有思想准备,并及时找工作。该公司既没有和工会进行协商,也没有把人员裁减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在程序上是错误的。
  用人单位要注意,由以上原因裁减员工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等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

   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温馨提示

  我国法律人员对用人单位裁员在法律程序和裁员顺序上都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员工作。法律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不能单凭某个领导一句话,就能当场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