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变更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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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2010年7月,刘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责任编辑,月薪4000元。2012年7月,公司任命刘某为编辑部主任,月薪6000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公司根据企业发展,机构变动和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变动刘某的工作岗位。半年后,公司发现刘某并不擅长管理,于是,在未与其协商的情况下,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将其岗位变更为责任编辑。刘某不服调动,公司以刘某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为由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关系。那么,公司可以根据规章制度任意变更劳动合同吗?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信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中应载明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如果要变更合同内容,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某公司在没有与刘某协商的情况下就单方通知刘某工作岗位变更,属于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司在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中约定的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对劳动者不应具有约束力。所以,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的决定是错误的,应予以撤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第一款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温馨提示
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坏境和经济收入等,工作岗位属劳动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岗位的变动属于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当双方签订的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无法履行劳动合同时,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工作岗位。若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因此,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且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