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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取消不会降低医保待遇

时间: 2019-06-10 13:37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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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国家医保局发布消息,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政策进行解读。国家医保局指出,此前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社会上有观点对文件中“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理解并不准确,给参保人员带来一些困惑。

国家医保局表示,


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制度建立初期对培育个人参保意识、促进个人参保缴费、迅速扩大参保覆盖面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这一方式还存在一定局限性,而且随着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和保障能力增强,实践中其弊端逐步显现。


一是额度很小,保障不足,实际上难以起到门诊保障的作用。


二是共济能力差,仅限于个人或家庭使用,还削弱基金整体保障能力。


三是易诱发滥用。居民医保门诊保障向门诊统筹过渡和转换,相较于原有的个人(家庭)账户,可以在全体参保人中实现互助共济,提高居民医保基金的共济能力,符合社会保险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有利于为参保人提供更加公平的医保待遇,为解决上述弊端提供了实现途径。

《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


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


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

对此,国家医保局表示,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取消并不会降低居民的医保待遇,而是通过推进门诊统筹进行替代实现的。


门诊统筹有利于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共济能力、增强基金共济效应,能更好的保障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多实实在在的权益。


我国基本医保制度由城乡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构成。当前,我国城镇职工医保仍实行个人账户制度,业界持续呼吁取消该制度,截至目前,仍未有国家政策层面的相应表态。